二、我國新能源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中央及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我國近年來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和核能幾大核心領域進展十分迅猛,多項指標已經跨入世界前列,但同時也衍生出一系列問題。例如,由于政策效應引發的風能與太陽能產業重復建設和分散經營,進而導致的產能過剩現象,在全國范圍內已相當普遍,這不僅造成資源浪費,也直接影響了新能源產業的規模化進程與整體研發水平;另外,由投資拉動型經濟特點所導致的生產與市場消費相脫節現象也較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科技創新能力薄弱,以及加快發展的壓力導致片面追求速度所致。總體來講,“十二五”時期我國新能源產業發展面臨的問題主要有:
(一)開發利用成本高,市場化進程緩慢
與常規能源成熟的技術和龐大的市場規模相比,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成本普遍偏高。以發電技術為例,如果燃煤發電成本為1,則小水電的發電成本大約為1.2,生物質(沼氣)發電為1.5,風力發電為2.3,光伏發電為4。高昂的成本是阻礙新能源市場化和商用化的直接原因。2009年,我國煤炭、石油與天然氣等常規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例為90.1%,與發達國家相比,可再生能源的消費比例明顯偏低。
以水電為例,我國的水電裝機容量和發電量均居世界首位,但在總發電量中所占的比例卻不高,市場發展存在較大的提升空間;另外,我國的光伏電池產量占據全球市場1/3的份額,但卻有近90%是銷往國外的,在國內形成不了完整的產業鏈。光伏電池目前用途十分狹窄,主要是在航天、航海以及鐵路交通等方面,在普通消費者的生活和工作中幾乎沒有市場,這與光伏發電的高成本有很大關聯。沒有了成本優勢,缺乏經濟效益,自然很難吸引商家的投資。
(二)缺乏核心技術,自主研發能力薄弱
技術性瓶頸是制約新能源產業發展的根本原因。我國對新能源的核心技術并未完全掌握,關鍵部件仍然依賴進口。比如,對風電新機型開發能力不足,控制系統、關鍵軸承仍然依靠進口,且兆瓦級風電機組的國產化率僅占不到30%;在太陽能硅原料的制造環節,發達國家提純1 000克多晶硅所需的費用約為20美元,我國企業的平均成本是50~60美元,而且,因為缺少先進的提純技術,對環境會形成一定污染,造成環保產業的二次污染。我國新能源產業的科研力量相對薄弱,多數分散在大學等研究機構中,缺乏領軍型的創新平臺開展共性技術的研發。企業的研發能力較弱,缺少像通用電氣、三菱和西門子這樣的大型綜合性設備供應商。一方面,由于大型設備基本依賴進口,設備價格高昂,為歸還貸款,其上網電價必然高于傳統的煤電;另一方面,發達國家為保持技術領先的優勢,千方百計控制先進技術的出口,為我國引進頂尖級技術帶來了難度。
(三)評價認證體系缺乏,產業發展亟待規范
新能源產業的資源評價、技術標準、產品檢測和認證體系均不很完善,沒有形成完備的技術服務體系。尤其是風電和光伏等發電設備的技術標準匱乏,強制性檢測和認證制度尚未建立,企業缺少技術準入門檻。這必然會導致資源分散,生產不連續,進而影響產業化規模。比如,我國風電場的裝機容量遠未達到產業規模,生產企業多為單兵作戰,導致生產局面和市場秩序的混亂;太陽能企業因缺少市場準入而導致商家一哄而上,低價無序競爭,以犧牲產品質量和可靠性獲得市場。質量低劣的太陽能熱水器流入市場后,嚴重影響了整個太陽能產品的社會形象。
目前新能源產業在全國范圍內盲目跟風、重復建設的現象已經顯現。我國現已有18個省區提出要打造新能源基地,上百個城市提出把新能源作為經濟增長點,個別省區甚至雄心勃勃地推出了打造上萬億元的新能源產業規劃。2009年,黑龍江省僅在省政府備案的風電項目就達400個,經營分散,浪費嚴重。
(四)政策法規滯后,體制機制尚待理順
2006年出臺的《可再生資源法》只是一部框架性法律,新出臺的該法修正案于2009年底出臺,2010年4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尚在實施當中。修正案針對新能源用電成本高、市場需求薄弱、產能過剩、缺乏規模效益等問題提出了具體措施,例如發電項目上網電價補貼制度和用電企業實施強制性配額制度,對疏散成本、擴大需求可發揮一定作用,但這些法規的提出已明顯滯后,而且由于現有的體制機制的束縛,實施法規的難度進一步加大。例如,風能行業的發電與并網嚴重脫節的現象,主要就是體制機制缺乏協調性的結果。2009年底,我國有1 200多萬千瓦的風電機組完成吊裝,但實際并入電網的只有890萬千瓦,閑置率近30%。除了一些小風電機組不符合并網要求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新能源發電與電網建設的不協調,以及對電網企業缺少強制性要求和監管。此外,盡管新法較以往大大增強了其系統性,但在如何集中產能、拉動消費者需求等方面仍顯乏力,而且新法的實施也帶來新的問題,諸如限制產能過剩可能會導致投資低迷,賦予政府過多權力將導致尋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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