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電監會發布《電力調度機構信息報送與披露辦法》,加強電力調度監管,規范電力調度機構的信息報送與披露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該辦法根據《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和《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電監會要求電力調度機構按該辦法,遵照真實、及時、完整、透明的原則報送與披露信息。
《辦法》規定,電力調度機構應按年、按月事前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管轄范圍內調度信息,包括電力平衡計劃(預計最高負荷,跨地區聯絡線送受電力等),電量平衡計劃(預計用電量、轄區內機組發電量等),設備檢修計劃,設備投產和退役計劃,電網阻塞情況、原因及措施等。此外,還應事后報送設備投產和退役,總裝機容量,電力、電量平衡,發電設備利用,需求側管理,設備檢修,以及主要輸電線路最大潮流、平均潮流情況等調度信息。
《辦法》明確,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向國家電監會報送信息,國家電網公司所屬區域、省級電力調度機構分別向所在區域電監局和省(市、區)電監辦報送信息。電力調度機構通過正式公文方式報送相關信息,每年3月20日前上報上年事后信息和本年事前信息,每月8日前上報上月事后信息和本月事前信息。
關于信息披露,《辦法》規定,電力調度機構應事前向發電企業每日披露轄區內調度信息,包括次日全網負荷預測、全網發電預測、各電廠發電計劃、關鍵輸電斷面預測、省際聯絡線預測等情況;事后披露上日全網負荷、全網發電、各電廠發電量、關鍵輸電斷面、省際聯絡線等情況。電力調度機構應通過電力生產調度系統,每年3月底之前披露上年事后信息和本年事前信息,每月15日前披露上月事后信息和本月事前信息,每日9時前披露上日事后信息和本日事前信息。
電力監管機構將對信息報送與披露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并發布專項監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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