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節能環保領域的發展也經歷了曲折漫長的過程,以第一次石油危機為分水嶺,大致可以分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到第一次石油危機、第一次石油危機至今兩個發展階段。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為了重建戰爭中荒廢的國土,趕上和超過世界上的先進國家,日本舉國上下致力于產業復興,到處都在進行破壞自然資源的過分開發和工廠作業。由于工業污染產生的大氣污染和水質污染,20世紀50年代后期,日本國內曾一度暴發了諸如骨痛病、水誤病之類的民眾受害事件。另外城市周圍的土地及水域的生活環境遭到損壞,使動植物的生育繁殖遭遇很大障礙。但是這些沒有引起日本政府對環境和能源安全的足夠重視,1967年,日本政府頒布了《公害對策基本法》,其中著重強調了經濟發展,指出“保護國民健康要與經濟健全發展相協調”,表明政府要以犧牲民眾健康及資源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經濟的高速發展。
日本真正對資源能源安全具有強烈的危機意識,是從20世紀70年代暴發的兩次石油危機開始的。第一次石油危機的暴發是在1973年。當時國際原油市場價格從每桶3美元上升到12美元,暴漲4倍,受此影響,日本的國民生產總值下降了7%之多。
第二次石油危機暴發于1979年,背景是伊朗暴發革命而后與伊拉克開戰,使原油價格從每桶巧美元左右最高漲到1981年2月的39美元。為此,日本政府不得不針對石油危機制定了石油緊急對策綱要,減少對企業供應,要求國民自動節省石油和電力,在全國范圍內掀起大規模的節能運動。
兩次石油危機使高速增長期建立起來的以重化工業為主的日本經濟蒙受重大損失,也使日本認識到,要想生存和發展經濟,就要首先突破資源能源的瓶頸。從1973年起,日本開始重新調整發展戰略:由發展資源密集型產業轉向發展技術和勞動密集型產業;重視解決污染問題;同時,針對石油危機引起的嚴重通貨膨脹,采取抑制需求、抑制通貨膨脹的對策。由此奠定了日本大力開發本土能源,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石油的依賴度,確保資源能源安全、穩定、長期和高效供給的新能源戰略思路。
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一方面加強海外探礦工作,開始石油儲備計劃,另一方面著力于開發本土能源。日本的礦產資源種類雖然很多,但除了作為水泥、化學肥料原料的石灰石礦之外,其他礦藏的儲量和產量都很小。日本本土的石油產量很低,目前已探明的只有新口縣和秋田縣有少量的石油儲量,僅能供給全國石油需求量的0.3%左右。煤炭的產量也不大,只有北海道、本州和九州有少量煤炭儲量,煤炭自給率僅為2.8%左右。因此,日本要開發的本土能源,只能是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隨處可見,既不污染環境,又可以減輕對石油依賴度的新能源。
第一次石油危機后,日本在1974年就推出了“新能源技術開發計劃”,可以說是拉開了日本在新能源和節能技術領域騰飛的序幕。此后日本又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將新能源和節能技術的開發利用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立,規定了企業和公民在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方面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能源行業企業利用新能源的比例和數量以配額的形式作出明確的規定,并規定了達不到標準的處罰措施。同時,在政策導向和稅收方面對新能源和節能技術的開發給予支持和優惠,注重利用輿論導向的作用。縱觀日本30年來的新能源發展戰略,筆者總結出最主要的4個特點,即法律上約束、政策上引導、稅收上優惠、觀念上宣傳。
一、法律上約束

日本能源法規一覽表
日本在新能源的開發及節能技術的應用方面,一向秉行法律先行的原則,同時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規劃和遠景構想(表l),在為新能源及節能技術的開發提供政策法規方面保障的同時,對整個社會的發展制定了明確的目標,對新能源及節能技術的利用標準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1951年實施的《熱管理法》,制訂了日本的熱管理規則。該法于1979年被廢除,由《能源使用合理化相關法律》(又稱節約能源法)替代。
1974年日本規劃出臺了專門應對石油危機的“新能源技術開發計劃”,也稱“陽光計劃”。該計劃的核心內容是太陽能的開發用,同時也包括地熱能開發、煤炭液化和氣化技術開發、風力發電和大型風電機研制、海洋能源開發和海外清潔能源輸送技術。
1978年,日本出臺了“節能技術開發計劃”,也稱“月光計劃”。與1974年的新能源技術開發計劃相呼應,主要就節能技術的開發作了一系列的規劃。
1979年,日本制定出《節約能源法》(合理使用能源法),用法律的形式約束企業及個人的節能標準。并根據時代發展不斷進行修訂①,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2006年4月l日,對工廠、作業現場能源管理的各種條例進行了整合;在運輸領域引進節能方案;強化對建筑物的節能管理等。節能標準的對象由起初的電冰箱、空調、汽車3種已發展到20種以上。不斷提高此項法律中規定的節能標準,擴大其適用范圍。
1980年,日本推出了《替代石油能源法》,設立了“新能源綜合開發機構”(NEDO),開始大規模推進石油替代能源的綜合技術開發,主要包括核能、太陽能、水力、廢棄物發電、海洋熱能、生物發電、綠色能源汽車、燃料電池等。
1989年,日本出臺了“環境保護技術開發計劃”。主要是開展地球環境技術研究,研究的重點領域包括使用人工光合作用固定C02、C02的分離和利用化學物質的生物分解技術等。
1993年,日本政府將“新能源技術開發計劃”、“節能技術開發計劃”和“環境保護技術開發計劃”合并成規模龐大的“新陽光計劃”。“新陽光計劃”的主導思想是實現經濟增長與能源供應和環境保護之間的平衡。“新陽光計劃”的主要研究課題大致可分七大領域,即再生能源技術、化石燃料應用技術、能源輸送與儲存技術、系統化技術、基礎性節能技術、高效與革新性能源技術、環境技術等。其中,再生能源技術研究包括太陽能、風能、溫差發電、生物能和地熱利用技術等,其中最受重視的是太陽能。
1997年,日本出臺了“關于促進新能源利用等的基本方針”,也稱《新能源法》。新能源法規定,一般民用事業者、國家和地方等各自分配任務,在定出國家關于引進新能源基本方針時,認定先進的新能源利用技術,從資金方面進行支持。同時要求各省廳都要把促進新能源的利用作為重要課題,充分交換意見,相互協作,推進新能源的開發與利用。
2001年4月,日本實施了《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也稱再利用法。該法的主要內容是從過去主要促進廢物再生利用擴大為通過清潔生產以促進減廢和盡可能對廢舊產品和零部件進行再利用,即由主要強調Recycfe(原材料的循環)改為3R:①廢棄物的減少(Reduce):對制品設計時要考慮小型、輕便、易于修理,達到省資源、長壽命,修理體制充實完善,使產品的壽命延長;通過升級使產品的壽命延長。②部件的再使用(Reuse):在設計時使部件易于再使用;要再使用的部件應標準化;經修理或再生后再使用。③循環(Recycle)的強化:生產者有回收廢產品循環利用的義務:為了使不同材料的廢棄物再回收時易于區別,生產者有義務添加材料標號;抑制副產物的產生,強化副產物的循環利用。總之,要在制品的設計、制造、加工、銷售、修理、報廢各階段綜合實施3R,達到資源的有效利用。充分體現了循環經濟的特點。
2003年4月,日本開始實施《電力設施利用新能源特別措施法》,也稱RPS法令(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即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對電力銷售業者每年必須利用的新能源發電量、具體配額做了明確要求,政府利用專門的電子賬戶對電力經營企業使用新能源的情況進行記錄和管理,對于未達標的企業,經濟產業省大臣有權處以1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該法令中所說的新能源發電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發電、水力發電(僅限于輸出功率1000千瓦以下的水路式水力發電)、生物能發電、以及其他代替石油發電的能源。
2004年6月,日本通產省公布了“新能源產業化遠景構想”,目標是到2030年,把太陽能和風能發電等新能源技術扶植成商業產值達3萬億日元的支柱性產業之一,將日本對石油的依賴程度從目前的約占能源消費總量的50%降低到40%。
二、稅收上優惠(并由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輔助金)
日本對于開發新能源的行業企業都實行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為了鼓勵對尚未發展起來的未利用能源進行開發,在1998年的稅制改革中,日本將開發未利用能源寫人“能源供給結構改革投資促進稅制”中,在稅制上提供第一年獲取利潤的30%作為特別獎賞。
提供輔助金也是政府金融優惠上很重要的一項激勵機制,政府提供輔助金的項目主要可分為面向大企業、面向中小企業和面向其他機構的補貼措施。
1.面向大企業的補貼項目
(l)節能促進項目,具體分為五小項:.節能對策項目;.工業部門節能促進項目;.建筑物節能促進項目;.根據節能法取得高端設備項目;.電力負荷削峰填谷項目。
(2)風力發電設施建設項目。
(3)太陽能發電設施建設項目。
(4)燃料電池建設項目。
(5)生物質能設施建設項目。
(6)利用冰雪熱設施建設項目。
2.面向中小企業的補貼項目主要是環境對策貸款,包括促進能源有效利用、促進引進特定高效能源設備、資源能源資金等。
3.面向其他機構的補貼措施
(1)面向新能源產業技術綜合開發機構(NEDO):
.能源使用合理化企業支持項目;
.促進住宅建筑物引進高效能源系統,主要包括住宅建筑物引進高效能源系統和BEMS系統(商務大廈能源管理系統);
.能源需求最佳管理推動項目;.地區節能綱要編制項目;.普及地區節能促進措施項目;
.地區防止地球變暖支持項目;
.新能源及節能非盈利活動促進項目;
.促進節能及新能源對策引進項目;
.住宅能源使用實態調查及信息提供項目;
.汽車燃料消費削減實態調查項目;.引進高性能工業爐現場試驗項目;
.民用部門地球變暖對策驗證試點評價項目。
(2)面向熱泵蓄熱中心:主要是先進的電力負荷削峰填谷試點項目。
(3)面向日本煤氣協會:
.能源多消費型設備天然氣推動項目;
.引進先進的電力負荷削峰填谷煤氣冷房系統試點項目。
(4)直接面向新能源消費者。
比如,為保證“新陽光計劃”的順利實施,日本政府每年要為該計劃撥款570多億日元,其中約362億日元用于新能源技術開發。1997年至2004年,日本政府向用于住宅屋頂上的太陽能電池板安裝工程投入了1230億日元的輔助金,對新能源消費者(建筑物業所有者)、ESCO企業能源管理企業、出租企業進行直接補助,使太陽能電池板用戶越來越多,由此收回了成本,拉低了市場價格。
再如在生物質能發電方面,日本政府每年給大坂市平野垃圾發電廠1億日元(約800萬元人民幣)的補助。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工程的建設費用由中央政府出1/2,地方政府出1/4,農場主只要出1/4。
三、政策上引導
1.政府先行
政府的公共設施率先使用新能源設備,建筑物率先安裝太陽能設備,政府使用綠色能源車,在城市開發、道路建設和興修水利等工程中也必須使用新能源。地方行政單位也必須在本地區優先使用無污染能源,通過利用新能源努力建設無污染、無噪音和無熱島現象的街道。2.發動民間組織,利用全民力量一方面通過法律約束和稅收優惠鼓勵企業參與,另一方面發動民間組織參與新能源和節能技術的開發。在政策的引導下,日本許多民間團體參與了“促進地區新能源開發事業”的支援行動,社會資金大量投入“陽光計劃”項目,與政府一同致力于太陽能、風能和生物質能發電的開發及應用。比如,“新陽光計劃”就采取政府、企業和大學三者聯合的方式,共同攻關,克服在能源開發方面遇到的各種難題。
四、觀念上宣傳
一方面通過政策和法律明確規定政府、企業都有開發和利用新能源的義務,通過向國民廣泛宣傳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國民牢固樹立自覺利用新能源的意識。政府的新能源政策信息對社會公開,通過各種媒體做公益廣告,普及新能源知識。
另一方面重視全民環保、節能意識的從小培養。日本小學從四年級開始設立環境保護的課程,定期組織中小學生參觀用于改善環境的公共設施,如大坂市平野垃圾發電廠,整個垃圾發電廠干干凈凈,參觀者進人廠區一律換拖鞋,室內非常潔凈、一塵不染。介紹平野垃圾發電廠的宣傳片有專為學生設計制作的動畫多媒體宣傳片,具有故事情節,運用為學生喜聞樂見的教學方式。在參觀途中增設了一些太陽能光伏發電和風力發電設施,進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知識的宣傳,使學生們從小具有新能源和節能的意識。
五、小結
從1973年到現在,日本的新能源戰略已經發展了30多年。正是這種法律上約束、稅收上優惠、政策上引導、觀念上宣傳的戰略方針,使日本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初的一片廢墟一步一步變成今天在新能源及節能技術領域引跑世界,其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正在向產業化、規模化發展,部分企業已出現了向海外輸出新能源開發及節能技術的現象。從日本近30年來發展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到,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是可以進行有機結合的,注重新能源的開發,不僅可以獲得優質的能源,還能很好地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如利用填埋垃圾產生的沼氣轉換成電能與熱能供用戶使用,既利用新能源,又能減少環境的二次污染。
我國在“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明確要求,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到2010年每單位GDP增長所消耗的能源要下降20%,主要污染物排放要下降10%。要達到這個目標,日本在新能源及節能技術領域的探索與發展經驗應該對我國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目前我國的太陽能、風能和氫能的利用發展得較快,正在逐步形成較為完整的產業。與此相比,新能源和節能政策體系的發展相對滯后,應該根據我國國情,盡快制定出對我國新能源和節能技術向產業化、規模化發展,具有前瞻性、綜合性和戰略性的政策法規和約束機制。同時,日本加大新能源利用和資源可持續開發的宣傳力度,樹立全民意識,形成政府先行、財團(企業)、院校和民眾等全員參與的新能源開發戰略也是可以借鑒的經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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