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為貫徹實行《環境保護法案》,曾于2003年頒布了《環境應急條例》,2011年進一步完善頒布了《突發環境事件管理條例》實施準則。
《突發環境事件管理條例》重點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公開進行規范,特別是對石化化工企業的環境信息公開進行了具體規定。
加拿大政府對突發事件制定了嚴密的環境應急管理框架,以確保各方在環境應急管理的行動中協調一致。為此,政府還專門出臺了《加拿大應急管理框架》,作為指導全國應急管理的行動綱領,并將環境應急也作為國家應急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應急管理主要職責
加拿大環境應急事件的主要目標是為了挽救人類或動植物生命、保護公民財產與保護環境和經濟。環境應急管理由如下4個方面組成:
預防和緩解。采取主動措施消除或減少突發環境風險的影響,實行環境防護設施。預防和緩解的措施既可獨立采取,也可與其他社會環境與經濟因素綜合起來進行考慮。
環境應急準備。必須事前做好準備以隨時應付各種環境突發事件。通過預先采取措施控制各種自然環境災害與人為環境事故,具體如編制環境應急計劃、擬定互助協定、制訂資源(含人力)和設備清單以及設計演練方案等。
環境應急響應。環境突發事件發生之時或之后應立即采取行動并控制其后果,及時進行緊急公眾通信、搜索和救援、緊急醫療救助和疏散等,以減少環境突發事件帶來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
突發事件的恢復工作。對生態環境與經濟影響進行研究并提供財政援助等。
加拿大聯邦政府、省、地方的環境應急管理主要采取全面性的解決辦法來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導致的生態災害,以協調和整合災害預防與緩解、應急準備、應急響應等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加拿大人民和動植物的生態安全。
應急管理原則
加拿大環境應急管理原則形成了應急管理關鍵的理念和目標。
監督的全面性。聯邦和省地方兩級政府分別采取全面性的環境應急管理辦法。此辦法主要集成了基于環境風險管理的具體措施,協調了預防與緩解、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生態恢復相關功能。
責任分工。聯邦政府在國家一級的環境應急管理中行使具體職責,并負責聯邦所管轄領域內的土地和財產的環境應急管理;省和地區政府有責任在各自管轄權限范圍內進行環境應急管理。在特殊情況下,對緊急事件的第一反應幾乎總是由自治市一級或省一級或地區一級做出,若省級或地方政府在緊急事件或自然災害應急響應中需要獲得超越自己能力的資源,政府將迅速其所提出的任何援助請求。
建立伙伴關系。聯邦政府規定所有加拿大公民和組織都必須參與到環境應急管理的活動中來,包括聯邦、省和地區、自治市等各級政府,社區,公民與土著居民等。而私營部門非政府組織、學術界以及國際機構等,都可以申請參與環境應急管理工作。
行動的一致性。環境應急管理需要合作、協調和整合,以促進互為補充、協調一致的行動,確保所有合作伙伴最有效地利用資源和實施環境應急管理活動,在各個層面上互為補充的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可以提供協調一致的努力。
基于風險原則。基于風險的原則措施表明加拿大環境應急管理職能的相互依存性,其高度強調預先模擬評估發生環境應急事件的可能性,以確定解決脆弱性和生態風險的最佳平衡手段,通過政策模擬,把降低生態風險的措施放首位,強調面向前端的預防和緩解環境應急事件措施可降低對危險的易感性。
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對于涉及環境事故的企業,加拿大環境應急法案中規定了其風險信息提交和認證的內容與程序。
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加拿大環境應急管理框架是在聯邦和省級政府既定的應急管理體系之內建立的,并在實踐中不斷發展與完善,但政府所承擔的環境應急管理職責繁重。加拿大政府通過編制環境應急管理制度框架明確了環境應急管理的功能組成和基本原則,對指導各種類型的環境應急管理實踐必然有著統領全局的作用和意義。
綜上,加拿大的環境應急體系對我國具有如下借鑒價值:一是對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重心從過去的注重“環境應急準備”和“環境應急響應”前移到“預防和緩解”,強調“風險管理”;二是加拿大政府在環境應急實踐中的應急原則,強調政府和社會各界在應急管理中的責任,注重應急管理的全面性,致力于與各個方面構成伙伴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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