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壤污染問題嚴峻
我國土壤污染情況較為嚴重。根據2014 年4 月17 日環保部與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我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較不樂觀,土壤總超標率為 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2%、2.3%、1.5%和1.1%,其中重金屬類污染物超標點位比率較高。污染類型以無機型為主,超標點位數占全部超標點位的82.8%。耕地土壤、重污染企業用地和工業廢棄地的點位超標率分別達到了19.4%,36.3%和34.9%。
土壤污染威脅食品安全及水、大氣污染防治效果。我國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9.4%,農田耕地土壤超標,對食品安全造成一定威脅,根據報道,湖南衡陽到長江段湘江下游沿岸,蔬菜中的砷、鎘、鎳、鉛含量與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標準比較,超標率分別為95.8%、68.8%、10.4%和95.8%。另一方面,如不能有效解決土壤污染問題,污染物將可能通過地表徑流,淋溶或淋濾作用污染地下、地表水。重金屬有機物土壤在風里作用下,以及揮發性有機物還會進一步污染空氣,影響水、大氣污染防治效果。
2、政策與配套法律多重保障,土壤修復漸行漸近
2.1、土壤修復寫入“十三五”規劃
“十三五”規劃綱要發布,土壤修復寫入。3 月17 日,新華社授權發布十三五規劃綱要全文,其中第四十四章加大環境綜合治理力度提到,將實施土壤污染分類分級防治,優先保護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安全,切實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第四十八章發展綠色環保產業中提到,將加快土壤修復治理等新型技術裝備研發和產業化。我們認為,土壤修復有望成為“十三五”期間政策重點之一。
100 個重大工程含1000 萬畝農地修復,市場空間有望達5000 億。根據新華社媒體報道,“十三五”規劃綱要中100 個重大工程項目,包括開展1000 萬畝受污染耕地治理和4000 萬畝受污染耕地風險管理。我們認為,政策明確了土壤修復目標,特別是將此前被市場認為最缺乏盈利模式的耕地納入其中,體現出較大政策力度,另一方面,此項目標對應較大市場規模。根據相關數據統計,2015 年我國土壤修復簽約合同金額僅為約21.28 億元,而考慮到未來1000 萬畝耕地修復,以每畝5 萬元成本測算,修復市場高達5000 億元。
陳吉寧答記者問透露十三五土壤修復要點。3 月11 日,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在答記者問上解答了大量土壤修復相關問題,提到農用地是未來土壤修復的重點之一,并提出政府主導、強化考核。我們認為,基于我國宏觀經濟增速下行,政府需要在環保方面加強投資,實施積極財政政策,通過將相關指標納入地方官員考核,使得其具備較大修復動力。
2.2、“土十條”文本已成熟,土壤立法積極推進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持續推進,“土十條”即將出臺。目前我國正編制出臺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積極推進《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十條”)出臺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其中“土十條”已由環保部提交至國務院審核,目前文本內容已經基本成熟,預計年內出臺,方案中可能會涉及重金屬嚴重污染的區域的劃定、治理資金的投入量、治理的具體措施等,還會制定具體的土壤污染治理“時間表”。土十條”與相關政策正式發布后,土壤修復市場有望迎來爆發。
2.3、修復標準有望明晰:新土壤質量標準漸近
現行土壤治理標準體系落后,無法厘清修復標準。我國現行土壤環境質量綜合標準為《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發布時間為1995 年7 月,2006年后我國針對溫室蔬菜、農村產品產地、展覽用地等頒布對應質量標準。但整體而言,我國土壤質量標準制定較早,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現行標準通常為2000 年后建立,且一般更新周期為五年之內。由于缺乏針對不同類型用地的最新土壤質量標準,土壤修復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缺乏指導性標準判斷哪些土地需要修復,以及需要修復到何種程度,最終導致土壤修復工作在現實中遇到較多問題發展滯后。
新標準已第二次征求意見漸行漸近。2015 年1 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的修訂草案《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在2015 年8 月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新標準漸近。新標準配合2014 年7 月1 日實施的《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我國將逐漸完善基于風險評估為基礎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
2.4、地方已出臺相關條例
地方在污染防治條例上已有所嘗試。雖然全國性的土壤修復污染防治條例還沒有出臺,但目前在地方層面已經有所嘗試。包括福建省、湖北省、西安市、合肥市在內的省(市),從2015 年下半年至今發布了相關的防治辦法或指導意見,具體的實施效果對“土十條”相關立法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3、污染物與修復方法與成本
目前土壤污染的主要來源為:1、工業,礦山油田開采開發,工業廢物堆放;2、農業過量施用農藥化肥;3、生活垃圾、末端污染物不正確處理。具體的污染物可分為有機污染物、無機污染物、生物污染物和放射物四種。
土壤修復方法可按照修復手段、修復場地為標準進行分類。按照修復手段分類,大致可分為生物、物理、化學方式;按照修復場地分類,則可分為原位修復和異位修復兩種修復方法。原位修復是指不移動土壤,在原處修復的修復方式,適用于污染物簡單、濃度低的情況;異位修復是指將受污染的土壤移出進行修復的修復方式,適用于污染物復雜、濃度較高的情況。原位技術和異位技術在成本上有所區別。原位技術的成本比異位技術低,主要因為不需要成本高昂的地面設施、運輸費用,并且操作相對簡單。
4、土壤修復市場空間過萬億,十三五年均市場規模有望達千億
我國土壤修復理論年市場規模超萬億。我國土壤污染狀況較為嚴重,僅耕地、采礦冶煉、油田區域總涉及土地面積約為14193 億平米,即使僅修復污染物超標5倍以上重度污染區域(總占比約1.1%),對應總市場空間也已達到1.5 萬億。除耕地、采礦冶煉、油田區域外,土壤污染還廣泛存在于工業廢棄地、固廢集中處理地等方面。其中部分工業用地具有較高再開發價值,具有較高的修復需求。根據中國環境報報道,業內專家保守估計,我國潛在污染場地數量在50 萬塊以上,而2001-2012 年間全國有超過10 萬家高污染、高耗能企業搬離中心城區。以10 萬塊中心城區土地計算,我們假設單塊土地面積為4000m2,修復深度為1米,修復成本為500 元/m3,對應市場規模為2000 億。
“十三五”年均市場空間有望超過千億級別。我們再次強調,據新華社媒體報道,“十三五”規劃綱要中100 個重大工程項目,包括開展1000 萬畝受污染耕地治理和4000 萬畝受污染耕地風險管理,以每畝5 萬元成本測算,1000 萬畝耕地修復市場高達5000 億元,年均市場空間約1000 億元?紤]到除耕地外還存在其它修復需求,我們預計“十三五”期間,土壤修復市場年均規模有望超過千億。而根據《2015 中國土壤修復發展白皮書》,2015 年我國土壤修復相關合同的簽約額為21.28 億元,市場有望迎來高速增長。
5、政策目標下有望保障盈利模式
5.1、當前模式為財政支持試點項目與地產開發模式
示范項目以政府采購服務為主。在實踐過程中,由于一些項目修復責任主體難以明確,我國土壤修復示范項目多表現為政府采購土壤修復服務,資金主要來源于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以及地方政府相關財政資金。政府通過中央、財政撥款,或配合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發行債券融資、取得銀行貸款等模式,用以支付相關治理費用。以2011 年國務院批復《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為例,確定138個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其中2014 年,中央財政下達19.9 億元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預算,而2015 年7 月,中央財政下達專項資金28 億元,對30個地區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予以重點支持。我們認為,財政資金主要以支持污染嚴重項目修復為主。房地產開發模式亦能提供支持。對于城市中心具有商業開發價值土地,治理完成后,清潔土地通過流轉,地方財政有望獲得土地出讓金收益,以支付前期土壤修復費用。另外,實際過程中,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會直接先取得受污染土地,修復后再開工建設房地產項目。
5.2、目標在前,盈利模式有望跟進
環保行業發展目標先于盈利模式。我們認為,環境污染外部效應顯著,排污企業產生污染成本由社會大眾承擔,而治理環境污染問題將對排污企業造成成本與費用,所以排污企業本無內生性動力去進行污染防治。盈利模式通常是通過政策賦予,糾正市場失靈。以脫硫脫硝為例,由于空氣污染的嚴重問題使得政府注重脫硫脫硝問題,政府在“十二五”政策中訂立相關目標,為實現相關目標,政府在規定發電機組安裝脫硫脫硝設施同時,輔助以脫硫脫硝電價補貼,調整排污費實施減排減半征收,多排加倍征收等手段,最終“十二五”期間火電機組脫硫脫硝效果顯著。我們認為,賦予盈利模式主要依靠政策驅動,目標先于盈利模式。
土壤污染問題嚴重,政策目標已定,盈利模式有望跟進。由于土壤污染危害食品安全并影響自然水體水質,且現狀嚴重,政府在“十三五”期間以在綱要、以及重點項目中確定相關政府目標,包括修復1000 萬畝耕地,我們認為后續政策、盈利模式保障有望跟進。同時,在美國以及其它發達國家,土壤修復已得到發展,存在相關手段最終能賦予修復盈利、付費機制,我們認為借鑒國外經驗,中國具備賦予土壤修復盈利模式的可能。
5.3、 美國經驗:通過“超級基金”解決付費
美國土壤修復法律機制完善,超級基金法案具有強制的法律效力。美國早在1980年就在美國國會通過了《美國超級基金法案》,在該法案中明確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根據法案規定,當目標場地為非聯邦設施時,超級基金法案擁有三個具有法律效力的選擇來促成場地修復的完成,無論造成污染的企業是否面臨破產,都必須遵循;當目標場地為聯邦設施時,超級基金的作用主要是為聯邦設施提供監管以及技術上的支持、解決與修復有關政策問題。同時超級基金法案保留對不服從場地修復承諾的聯邦設施在必要時刻采取行動的權利。
土壤修復資金來源廣,來源于責任方、聯邦撥款、專門稅收。資金需求巨大的土壤修復領域,需要有足夠、穩定的資金來源來支撐。美國目前土壤修復所需資金主要由污染土壤的責任方承擔,在無法確定責任方的情況下則由超級基金或者州一級政府來承擔。超級基金的資金來源一方面是國內生產石油、進口石油產品、化學品原料的專門稅收,一方面則是聯邦政府的撥款。設立初期的16 億美元的超級基金中13.8 億美元(占比86%)來自專門稅收,2.2 億美元(14%)來自于聯邦政府撥款。州一級政府的資金來源也主要通過專門稅收,如加州政府,在1989 年設立了地下儲油罐修復基金,從每加侖儲存過的油品中收取0.014 美元以資助所有加油站的調查和修復,最高可達150 萬美元(含1000 萬人民幣)。但是污染責任方依舊承擔污染責任,當調查和修復費用超過資助的最高限額后,污染責任方將支付150 萬美元以上的費用,直到修復達標。
修正法案改善超級基金結構,吸引社會資本提供持續資金支持。超級基金成立35 年來,美國國會通過了3 個修正案來應對其在發展中遇到的問題。1986 年通過的《超級基金修正案與再授權法案》對超級基金的規模和結構進行了調整;1997 年通過的《納稅人減稅法》中的免征所得稅規定吸引了34 億美元的私人投資,并使約8000 個棕色地塊恢復生產能力;2002 年《小規模企業責任減輕和棕色土地振興法》減輕了小企業的責任,促進了棕色土地的再利用。以上的三項修正法案的發布,實現了明確責任、拓寬資金來源、吸引私人投資的目標!睹绹謴秃驮偻顿Y法案》的通過有望維持未來美國土壤修復市場規模的穩定。2009 年2 月在美國國會通過的《美國恢復和再投資法案》,規劃了在2009 年至2019 年間的8310 億美元的經濟刺激方案,與土壤修復有關的美國環境保護局在法案中占得一席地位。根據該法案規定,將有20 億美元資金用于修復地下儲油罐泄露造成的污染,另外有10 億美元的棕地治理和再利用資金以及60 億美元的與超級基金法案直接相關的有害污染場地修復資金。鑒于土壤修復產業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而美國當前處于調整階段,土壤修復資金占GDP 比重會有所下降,該法案中對土壤修復的規劃能一定程度上減緩修復資金占GDP 比重下滑的速度,維持市場規模的穩定。
5.4、 中國版“超級基金”受探討,積極財政政策值得期待
提取土地出讓金收益的中國版“超級基金”受探討。目前,包括環保部官方媒體已報道對土壤修復資金來源進行一些探討,其中包括提取土地出讓收益的10%支付土壤修復費用。提取土地出讓金收益模式類似于美國超級基金提取汽油稅、向大企業征收環境保護費模式。我們認為,雖然此模式只在探討階段,但從其他方面累積資金支持土壤修復項目的思路,不失為解決付費問題的方式。
積極財政政策通過環保投資、土壤修復保經濟增速。另一方面,我們認為,目前中國面臨宏觀經濟增速下行問題,為保障GDP 增速目標,需要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確避免投資端硬著陸,而投資端中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完善的大背景下,未來環保主要投資有望集中在海綿城市與土壤修復兩個領域。未來財政資金支持也有望成為土壤修復的資金來源。
6、關注污染嚴重地區與房地產開發協同
我們認為,短期內污染嚴重地區修復活動有望較早啟動,而部分公司與房地產開發業務具有較好協同效應,也能為修復活動提供支持,從中長期角度來看,具有全國化運營,較強技術與豐富項目經驗的公司更為受益。參考污染嚴重程度。我們認為,通常污染嚴重地區具有更迫切的修復需求,而過往國家示范項目也以污染嚴重地區試點為主。我們認為,有色金屬開采較多的礦區、以及工業基地等地區污染較為嚴重。從有色金屬開采角度,湖南、江西、廣西、云南等省市礦區預計污染較嚴重,而根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長三角、珠三角、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部分地區污染問題也較為突出。我們認為,短期內污染嚴重地區修復需求更大,在選股思路上參考企業所在地,污染嚴重地區上市公司具有較豐富的資源背景,有望獲得項目。我們推薦永清環保、博世科。
考慮房地產開發協同效應。另外,部分上市公司所屬集團具有房地產開發背景,可以通過先修復后開發等模式,將有望能先獲得盈利模式最為清晰的城市中心、具有流轉價值的土地修復的收益。永清環保與湖南創御地產發展公司隸屬于同一母公司,公司2015 年承接了創御地產的邵陽市“洋溪溝、龍須溝”兩溝環境污染綜合治理工程,預計交易額2.1 億元。建工修復(擬上市)的母公司為北京建工集團,集團第二大主業是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擁有一支精于操作房地產一級開發市場和二級開發市場的管理團隊,在北京、上海、天津、山東、江蘇、四川、云南、廣東等地均有所布局。集團公司涉及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公司包括永清環保、建工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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