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利用國外資金對循環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國外貸款對循環經濟項目的支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循環經濟項目申請使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
(二)支持鼓勵循環經濟項目申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CDM)。各地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循環經濟項目投資主體的輔導,幫助其熟悉CDM項目基本規則和運作流程,同時引導一些潛在項目開展CDM合作。選擇一些資源循環利用項目,支持開展相關的方法學研究。
六、加強工作協作,推動政策有效落實
(一)建立聯動機制。各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各派出機構,在政策、法規、規劃、技術、項目信息、專家資源、人員培訓等方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主動做好企業與金融機構間的對接工作。同時要結合發展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工作,將循環經濟成效好的企業、項目,以及資源環境效益差的企業、項目,告知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各派出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供其決策參考。有關金融監管部門要對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推薦的綜合效益好的循環經濟園區、企業、項目,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核準證券發行。
(二)加強政策指導。各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積極研究制定循環經濟企業和項目的認定辦法或標準,為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和有關金融機構支持循環經濟發展提供支撐。同時要根據各地循環經濟的發展特點,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措施,實現各項政策對循環經濟支持的協調配合。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各派出機構要對循環經濟金融服務進行跟蹤監測,及時總結、評估,并加強與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的溝通配合,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及時反饋信息。
(三)制定實施意見。各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會同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各派出機構將本意見聯合轉至轄區內相關機構,并根據本意見制定轄區內的具體實施意見,并于2010年5月31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部)和中國證監會(發行部)。本意見貫徹實施情況請及時反饋。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 民 銀 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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